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重点水务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(水源工程、城市防洪、河道整治、水土保持、中小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等);经营性水务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及经营管理(城镇供水、污水处理、水能项目开发与运营等);区域性水资源综合开发及经营管理;水利工程及涉水项目施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与业务咨询;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;水利旅游及相应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;水务物资的经营。)